EU NO 1007 纤维成分
标题 | 内容 |
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
| 立法目的:统一欧盟成员国对纺织纤维名称、标签及标记的要求,确保市场透明度和消费者知情权。 适用产品: 含纺织纤维重量≥80%的产品(如服装、家纺); 家具遮盖物、雨伞、多层地毯上层等特定纺织品; 包含非纺织动物源成分的产品需额外标注(如皮革装饰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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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与标识要求 | 纤维成分:必须按含量降序标注(如“棉70%,聚酯纤维30%”),新纤维名称(如“聚丙烯酸酯”)需符合技术标准。 原产地标注:非欧盟产品需标明原产国,且至少两个关键生产环节在欧盟方可标注“欧盟制造”3。 豁免情况:定制产品(如自雇裁缝制作)可豁免部分标签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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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规意义: | 消费者保护:避免误导性标签,促进可持续消费选择。 贸易影响:出口欧盟的纺织品需严格符合标签规定,否则可能面临退货或处罚。 |